摘要

迫于低碳经济转型的压力,初始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更需要政府适时适度监管。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虽然可以凭借丰富的监管经验做到机会型监管,但是不能始终保证监管能够有力且有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最早实行配额碳排放权交易,而美国的自愿碳排放权交易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两种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相关政府也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对欧盟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有利于我国早期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中晚期配额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