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是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交织、立法技术与立法理念的融合。只有关注、修正民法典编纂中的性别盲区、观念误区,才能将性别平等、男女平等的意识嵌入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并将性别平等、男女平等的理念植入民事法律规范的设计与表达,从而使民法典呈现性别意识与规范表达的融合,为实现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公正奠定规范基础与制度基础。民法典编纂中的性别意识与规范表达,可通过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等加以呈现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