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仲某等人在长江水域参与疏浚清淤工程时,利用采砂泵船与部分挖泥船通过抽取江砂、分装运输等方式盗挖江砂。为逃避执法检查和便于销售盗采的江砂,仲某通过按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盖有疏浚清淤施工企业印章,注明船主信息、船舶识别号、装载数量、起运港、到达港、有效期等信息的工程弃置物来源证明。其间,仲某雇用王某运输江砂,并为其提供上述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