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数据纠纷日益增多。从企业数据的财产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特征来看,可在财产权范畴内为其创设权利。与此同时,鉴于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理论体系难以包容数据客体的特殊性,也很难对所有类型的企业数据施以全方位的保护,以新型财产权定位企业数据权利更为允当。此外,鉴于企业数据财产保护专门法律的缺失,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处理企业数据纠纷问题的诸多不足,未来应以赋权保护为主要方式,以行为规制路径作为辅助手段,共同担负企业数据这一新型财产保护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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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