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以应对基因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体现了刑法积极预防的立法倾向。在理解适用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时,明确保护法益应偏向于社会伦理与人类基因安全;行为主体包括个人与单位;行为对象是涉生殖系基因细胞;将基因编辑行为类型化区分,明确该罪的实行行为是“植入”;利用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潜在的损害结果等综合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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