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讨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与法院宣判的刑事责任能力之差异。通过彩某凶杀案,对先后2?次司法鉴定意见与司法机关最终宣判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实质性辨认能力"在司法鉴定中的利弊,得出实质性辨认能力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学所指的辨认能力,以"实质性辨认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模式需要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