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宽严相济政策定位为基本刑事政策,彰显了其在刑事法领域的价值和影响,却不可避免地遮掩了其在其他法领域取得的重要甚至是突破性的发展。无论是宽严相济政策自身的价值,还是其在衔接协调不同性质惩治措施之间的作用,都决定了宽严相济政策不应偏居一隅仅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而应进阶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惩罚性赔偿以及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等全部国家惩治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政策。作为国家基本惩治政策的宽严相济政策,应妥善处理其与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宜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出现在国家惩治规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