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试图将消费者权益作为判断竞争行为合法性的因素之一,但与此同时却在效果上出现放宽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模糊了侵权责任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线,引发了在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是否会依照侵权法的思维模式,把其当作一部私益法来解决交易纠纷的担忧。而此情况在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经济本质是注意力经济,其经营模式与传统领域相比,消费者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从而加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化会带来的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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