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活动具有"应激式"特点,这种立法模式偏重于关注各类突发事件的个别性问题,容易造成法律体系内部冲突,制度设计也比较粗糙。历次"应激式"立法都没有真正确立紧急状态制度,造成应急法律体系与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需求间的差距。此外,应急法的实施缺少必要的预决策机制,对司法机关的作用也不够重视。文本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拆分为《应急管理法》和《紧急状态法》,分别对应常规和非常规突发事件的需求,同时平衡好应急法中的几对重要关系。在具体制度上,应重点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制度,以应急决策为中心构建信息系统,明确司法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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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