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列为了2014年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意味着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启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即将最终完成。从法律角度而言,利率市场化是资金定价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重新配置,是资金使用权自由、平等、公平交易的重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优化。利率市场化在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将产生一系列风险问题。金融法作为对金融市场规制的法律回应,应当以金融的本质——风险为支点进行制度建构,明确金融法风险防范的作用范围和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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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昌首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