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转让通知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并不决定债权转让的时间和债权的最终归属,其目的仅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较之主观—客观混合模式,转让通知这种客观模式更有助于避免不确定性导致的债务人成本增加。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规范目的决定了转让通知的具体构成,通知形式、内容和发出时间都要据此予以判断,通知的发出主体仅限于让与人,受让人的起诉或者提起仲裁不具有转让通知的效力,但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以及债务人的确认能够弥补实践难题。即使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等原因导致转让通知出现错误,让与人撤销转让通知一般也应经过受让人的同意,这部分容纳了表见转让规则且进一步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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