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的出台打破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间的互斥格局,从立法层面上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协调适用提供了可能。但二者关系纷繁交错,不可抗力通过连锁反应形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边缘情形与情势变更存在交叉复合、情势变更矫正手段的扩张与不可抗力形成一定的制度融合,这种关联和交错增加了二者之间的区分和适用难度。为避免制度混淆导致"同案不同判",需厘清二者间的关系原理,明确混合状态下不可抗力规则及不可抗力条款与情势变更产生交叉时的司法适用规则,建立动态视角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兼容适用的规范性区分模式,以解决二者混合状态下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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