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监察法施行伊始明确溯及力对于推进新时期国家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能够加强法律衔接,促进反腐法治,提升人权保障。国家监察法组织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溯及力不同,溯及力规则应当有利于其调整对象,坚持个别判断方法。具体规则是溯及适用于"正在处理的案件",对新增监察对象种类则应避免,留置措施溯及而政务处分不溯及既往,在国家监察法与行政监察法的衔接中新旧法溯及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