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现状,维护栖息地之整体性与连通性成为了现实要求,栖息地网络化提供了解决思路:利用线性廊道连接区域内破碎的斑块,以将所有节点与脉络组成高度连通、要素统合、覆盖全局且层次鲜明的生态网络。整体系统观为栖息地网络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应强化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在相关制度中体现其生态整体性,并增强政策执行与法律实施的协同性。而当前我国栖息地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体现上述三个层次的要求。据此,结合生态网络建设先进经验和我国现实基础,法律应明文规定栖息地网络化建设的要求,在系统化立法中嵌入栖息地网络化的理念、在栖息地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中增加生态整体性考量、在法律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实现各方力量的协同,将生态网络的整体性与连通性要求贯穿于整个栖息地保护法律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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