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术作品原件是我国著作权法上展览权的核心概念,然而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提出的新挑战,无论是传统美术作品还是数字化美术作品,都存在着如何理解和认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困惑。对此,有必要突破著作权法上关于美术作品必有原件、美术作品原件唯一和美术作品原件必为实体等传统认识,顺应技术发展的要求,紧紧抓住可展览性和不可替代性两个关键特征来构建美术作品原件的概念,并创建认定美术作品原件的一般规则。对于数字化美术作品,在满足“间接”可展览性的前提下,可以借助NFT技术将数字化美术作品完成时所形成的电子文档认定为作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