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12月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简化储量登记材料。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储量登记原则上与储量评审备案同时申请。在储量登记书中,不需要填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不需下级储量管理机关出具初审意见;采矿许可证号(新立)、储量登记号、储量评审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文号等内容由储量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