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纪监融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纪、政、刑的职权属性界限十分模糊,由此形成了"纪监融合,纪检主导"的办案机制。但是,"纪检主导"的融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机构和程序的混同,使纪监腐败治理效能倍受影响:监察监督发展滞后、调查程序规则竞合而处置职能扩张将抑制刑事司法。纪监融合下的合署办公,不等于权力混同,一体也不等于职责统一。在坚持纪监融合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双层组织体系建设,适当进行职权分离。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二级划分,建立监督一体、调查分离、处置以刑优先的工作体系框架,并完善其具体的运行机制,是打破"纪监融合"困局,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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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