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搏击运动作为文体活动具有特殊风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其中涉及的主要纠纷类型。《民法典》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较《侵权责任法》存在一定变化。搏击运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虽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但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仍应考虑搏击运动的特殊风险。学校搏击社团活动同时涉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搏击团体和学校之间应当依据多数人侵权承担责任。搏击运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根据法人资格的不同情况应是搏击团体或其分支机构。搏击运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场地设施配置、教学人员选任、教学内容设计、护具配备使用和伤害事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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