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约定内容以及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