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涉罪企业不断增多,刑事合规的建立为企业提供了事前预防机制,而事后补救机制则需要完善单位自首立功制度。当前单位立功制度处于“既无法条也无解释”的尴尬处境,建立单位立功制度不仅体现了刑法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文章对单位立功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证成,分析了现行立功制度构成要素,对单位立功和自然人立功进行了比较,并讨论了单位立功后效力归属的问题,以期构建行之有效的单位立功制度,从而拓宽企业轻罪路径,更好地保护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