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古代长期采用“监审合一”体制。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古代,监察与审计的目标高度一致。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综合西方议会监督与我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而建立的监审合一制度,虽较古代有所进步,但仍有明显不足。新中国成立后,采用审计与监察分立的制度安排。当下,审计与监察虽同为两种重要的监督制度,但二者定位和目标已存在较大差异,且建立独立、专业的审计机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故不宜再采用监审合一体制。基于审计与监察各自发展及整个国家治理目标的考虑,在“监审分立”的基础上加强二者协同乃为我国当下之最优选择。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