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区分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程度干预,因此将行政违法性作为评价刑事违法性的前置要件则势必会对刑法理论造成一定的冲击。故法规范学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解释进而迸发出不同的学说和理论来应对行刑交叉领域的矛盾性问题。与之不同的是,法政策学通常将目光集中到立法者对某一社会事实评价为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的过程中所应施加的控制,并通过宪法上的价值秩序和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形成自由进行控制和拘束,从而在法制定环节中减少相关争议来强化法的明确性。因此,中国在刑法规范的合宪性审查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为中心,通过区分行为条款和制裁条款,进而有效完成对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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