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监察法》与《宪法》之间法体系的融贯与衔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常规性调查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时影响公民通信权的规定,需要进行合宪性证成。《宪法》第40条第2句的公民通信权规定没有在限制理由和限制主体中明确列明“因反腐败调查取证的需要”和“监察机关”,但不能据此认为《监察法》有合宪性疑虑。《宪法》第40条形成了保障性条款与限制性条款的双层规范结构,以及对公民通信权限制的三重限制体系。据此,监察机关调查公民通信的行为,可具体分解为影响公民非通信内容、通信内容、全部中断通信自由等情况,应纳入第1句的一般法律保留、第2句内的特别法律保留,以及第2句外的宪法续造,并结合比例原则完成合宪性证立。宪法内在包含由其他机关协助监察委员会调查通信的意涵,实践中应注意发挥协助机制的监督与执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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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