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修复程度和制度实施效果,因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模式选择及其法律制度构建在当下环境法治中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主要面临着资金的归属对象各异、管理模式不一、监督机制匮乏、支出程序混乱和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相比较于"设立专项账户""纳入地方财政"两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设立专门基金"的管理模式具有更为显著的制度优势。结合我国国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建构应当从完善上位法依据、创新资金支持渠道、丰富基金组建模式、构建分权管理的基金监督体制四个层面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