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制度目标,需要配置相应的权责。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征收权与稽核权是支撑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三项关键权力。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实现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尚有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费的核定与税务机关的专业分工不完全吻合,税务机关欠缺行使社会保险费稽核权的法律依据,以及社会保险费应收未尽收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偏离。究其原因,一方面,社会保险关系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性增加了税务机关行使社会保险费核定权的难度;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人权能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的混同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稽核权的归属。真正实现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制度目标,应当调整简并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严格区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保险人的风险管控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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