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修订草案)》从立法层面规定查阅权辅助人制度,有助于股东查阅权的真正实现。在法解释学上,查阅权辅助人可归类于受托人范畴,因此适用委托规则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关于查阅权辅助人的资格判定,与公司无利害关系和专业化的知识技能是两个核心要求。《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11条有关中介机构辅助查阅的规则进行了整合,明确赋权股东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查阅权辅助人,完善了查阅程序前提、辅助查阅的环境要求及法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在立法表述、制度内容构造上都更加规范,对股东查阅权的实现具有正向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