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卫生安全与贸易间关系的平衡是国际卫生法体系和国际贸易法体系共同追求的目标,但不同法律体系各有其侧重。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国家实施额外卫生措施应遵循的实体标准和程序义务,但问责机制缺位。以SPS协定为代表的WTO法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以规则为导向调控精细,但无法及时解决临时性卫生措施造成的贸易限制,且规制的卫生措施范围有限。加强WHO框架下的制度性遵约机制、转变对WHO的功能定位以及加强WHO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是可供选择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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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