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受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审判理念的偏差等因素影响,裁判者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性质理解不一,导致对"二倍工资"时效起算的裁判不统一。本文经过对12个省(市)辖区法院该类型判决的随机抽选和比较,选出典型案件,分析"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逻辑和认识偏差,认为应当采取"报酬转化说"和"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利说",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契合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国情和客观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