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书材料是职务犯罪审理时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它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足,故在证据属性上应当把它界定为"准口供"。自书材料在使用时应当受到限制,不能随侦查卷宗一起不受限制地直入法庭,应以用作弹劾证据为原则。在满足真实性保障的前提下,自书材料可以用作实质证据,但任何时候不得用作补强证据。应当把刑讯、变相刑讯以及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自书材料均界定为非法证据。但非法自书材料不能对后续的侦查口供产生波及效应,否则就意味着惩罚守法的侦查人员,有违排除规则之阻却违法的目的,也有以司法干预党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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