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范围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使得法院在是否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显得过于"谨慎小心",出现了许多行政行为丧失了可诉性,从而无法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的完善,首先要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问题,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是法院实现司法权,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