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究竟何为“情节”却不甚明了。在刑法体系内,长期存在“刑法事实说”“刑法限定说”“刑法本质说”“其他定义说”的争议。一般而言,“情节”即事物存在与变化的状况和环节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要素。刑法中的“情节”即刑法规定或需酌定考虑的,与行为或行为人有关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无及其程度的,影响定罪、量刑、行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的抽象类型。可见,刑法中的“情节”不仅指犯罪构成之内的情节,也不限于定罪和量刑情节,还不同于情节事实、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对情节的主观认识、情节犯中的情节等相似或关联的概念。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