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小康社会”到“和谐社会”,反映了我国发展道路的探索过程。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必需内化为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也就是“和谐社会”的法规化。因而必须探询其宪法基础,即和谐社会的“入宪”问题。和谐社会的宪政要义在于人权的优先性及其民主框架,其制度的建构在于人权保障的不断实践和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