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0年前,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确立了中国农村治理的两大目标:一是将农民从政治客体转变为政治主体,二是实现农村治理的现代化。土地改革至人民公社终结,这两大目标随着国家治理进程的变化而变化,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依次呈现出不同的结合格局,有此消彼长之势,使得中国的农村治理曲折前行。直到农村体制改革才改变了这一趋势,农民成为了农村政治生活的主体,村民自治成为农村治理的制度基础,农村治理开始进入法制化和民主化轨道,朝着农村治理的现代化方向迈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和三治结合,确立了农村治理现代化的主攻方向。与此对应,农民作为政治生活主体与治理过程客体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如何保障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权利和主体作用,需要在实践中创新和在理论上探索;如何实现农村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有机衔接,加强农村治理与经济基础和社会机制的有机协调,也有待于继续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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