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中国长期保有以家庭共同体为基础的自然法体系,它由约法三章奠定,经两汉儒生层累建构完成。其基本特点是道俗相联、礼法并行,共同维系相对独立的民间生态。清末民初的读书人在专制与民主结构中重新定位本土政制,尝试建立以"民主法"为核心的"宪政体制",但新的认知分类遮蔽了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分野,造成民间自主法权的退缩与消亡。拟议中的"民主法"最终落实为"官僚法",使得共和政府更加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