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安全现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进行了多处修正,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加重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两个罪名。虽然立法进行了上述修改,但仍无法周延地保护环境法益,需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相关立法,预防惩治污染环境行为,以适应保护环境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