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交易关系逐渐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附带要求对方提供保证合同。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选择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了混乱,不能公平地维护各方的权益。本文通过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诉讼地位的分析,以探求两者在实践中诉讼地位混乱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并提出对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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