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立法流变的梳理可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调整始终与所处阶段行政诉讼最迫切实现的制度目标具有同向性。因此,四类行政案件级别管辖下调后,在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被强调的当下,有必要从该目标出发重新审视级别管辖的功能、运行与改进。在“何级法院主导化解纠纷”的定位下,级别管辖制度应具备实质回应行政相对人诉权、匹配纠纷与法院化解能力、配合实现审级制度目标的功能,但通过对实践案例分析可知其未起到应有作用。核心原因即级别管辖规则未能准确识别相对人真实诉求、纠纷类型与主体化解能力不完全适配、未能有效衔接多元解纷机制等。对此,应采取理清诉权和审判权行使界限,激活提级管辖的实质性标准,探索争议实质化解配套机制同步下放等配套措施的同时,立足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争议实质性化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