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者提出可供选择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有房地产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学者提出转移支付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方案。虽然许多学者认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这一选择,但从本文分析来看,这一方案有一定缺陷。此外,消费税由于其增长速度和规模的限制也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优选择。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建设中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在维持现在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降低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的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