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适用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分歧,证明标准降低说与同等说展开激烈博弈。需立足"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与比较法视域,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及发展方向。在合理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本土语境与司法诉求,以推动证明标准实践完善。基于职权主义诉讼价值追求,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决不能因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定证明标准,充分认识证明标准本身精细化、层次化构造之独立价值,以及在不同类型、阶段中可能被辨识的内涵差异。从体系化角度对证明标准进行合理的"层次化"解构,为认罪认罚各阶段证据认定提供指引,完善具体实践运用之层次化、类型化、精准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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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