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机构在30余年的破产实践中探索出诸多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居住权保障问题的办法,但仔细观之,对职工居住权的保护仍然离不开特事特办、政府接盘、负担转嫁等公权的干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居住权仍要回归法治轨道,居住权制度的建立为此打开一扇门,同时为现实中的债务人、债权人打开了更多扇门,导致破产中可能出现更多居住权与债权的冲突。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对破产和居住权两种制度间的冲突,仍要立足制度内在逻辑,运用法治的方法予以解决,其关键还是对破产制度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和破产撤销权的理解运用。同时,民事法律制度中与居住权制度相关联的各种规范,对处理此类问题也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