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虽然民法总则赋予了习惯法源地位,但现行立法没有对习惯运用的程序规则作出制度安排,导致实践中如何运用习惯无章可循。本文在界定民事审判中习惯运用属性的基础上,针对习惯运用的现实困境,提出习惯运用程序规制的具体构想,以期对实现民事审判中习惯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