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邻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被围绕地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适宜)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周围地人、围绕地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法特性上其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系统中的法定权利,相应地乃是对通行地(周围地、围绕地)人不动产土地权利的限制。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家和地区民法大多有此制度或规则的明文。我国《民法典》第291条确立了相邻关系通行权,然其完整的法理、学理、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的解释论系统尚付阙如,应予以构建或释明,期冀《民法典》的该规则可切实地作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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