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轻罪重判"而导致的超期羁押无法获得赔偿,关键在于无法将其认定为"再审改判无罪",对违法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的不当理解是重要原因之一。国家赔偿法将"刑事赔偿"置于这两大原则之下,对赔偿和补偿不加以区分,直接排除了被轻罪重判者的救济权,违背了宪法对于人身自由基本权的保护精神,无法通过基于比例原则的合宪性检验。应当引入特别牺牲和公平负担理论,构建完整的刑事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