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人格权是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类生存矛盾重心转移在文化上的一种反应。虽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没有涉及该项人格权,但是从社会需要和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环境人格权的确立仍然有着极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