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向客户推销与客户基本情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客户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自愿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所谓的买者自负,卖者尽责,其中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我国的适当性义务制度起步较晚,目前立法仍存在缺陷,如法律性质界定不尽合理、受保护主体范围不清晰以及免责事由不合理。应当厘清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明晰其受保护主体范围,完善免责事由。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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