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国家已迈入到老年型国家和人口长寿时代,且人口还具有“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特点,而我国法律关于老年人赡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存在内容比较粗略,标准比较模糊,条件比较生硬,在执行上弹性比较大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途径扩大赡养协议签订的主体范围、明确赡养协议的必备内容、细化赡养协议的适用情形、强化赡养协议的履行监督、建立赡养激励机制和允许解除赡养协议等,全面完善我国赡养协议法律制度,以满足新时代我国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养老法律保障的需要。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