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向数字驱动模式逐步转型,围绕数据获取和利用而在科技、政治、法律等维度展开的国际数据竞争愈演愈烈,数据主权化成为各国对特定范围内数据主张本国权利优越性的主要理据。然而,数据主权在法律视角下的意涵尚未得到充分澄清,作为政治话语的数据主权向法律话语的转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困难。一方面,数据不具有作为国家主权客体的适格性,且数据主权化会突破国家主权概念的最大边界,易对既已建立的国际法理论和制度框架造成不必要冲击;另一方面,以国家主权模式控制数据会忽视主权本身的建构性特点,不仅难以走出数据权属模糊以及数据跨境逃逸的现实困境,反而会导致数据权属相关矛盾激化,缺乏实际意义。为平衡国家安全需求与数字大国愿景两个向度的利益诉求,我国应在推动数据主权化的同时,基于我国的现实和需求,采取进取而克制的总体管辖策略,以管辖事实固化和拓展数据权利;合理调适安全利益与个人权益二元管辖架构,以理顺我国数据治理逻辑;妥善协调数据国内规制与国际共治两个层次的微妙互动,以在积累国际数据治理经验的同时,确保我国管辖实践与国际规则一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