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度创作行为。对于改编行为的认定,应当从"改变原作品"与"创作出新作品"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对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认定侵害改编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首先要比对、归纳原被告作品之间的相似点、不同点,其次要对相似性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和被告涉案使用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并在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最终得出是否侵犯改编权的判断结论。在权利人针对同一保护对象和同一被诉行为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著作权法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如果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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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