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平等既可以反映在主体或事务维度上,亦可以同时反映在两者之上,因此平等既可以是有限的群体在所有事务上的开放性平等,可以是所有人在有限事务上的普遍性平等,还可以是所有人在一切事务上的综合平等。上述三种平等涵盖了平等的所有可能形态,每一种对应一种特殊的主体建构方式,可以说平等的形态与主体的建构方式是一体两面的。基于不同的主体建构产生了关于平等的不同理解,而不同的平等形态反过来反映了主体建构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