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调查证据原则上以准许当事人证据申请为前提,以结合2019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多个重点领域的鉴定证据及其中的书证真伪鉴定为例,其申请的审查要件值得整合梳理。法院在审查鉴定申请时,需考虑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有无和实质证明力大小。书证真伪鉴定具有特殊性,其中需判断的待证事实包括案件主要事实和书证真伪的辅助事实。鉴定申请对应大陆法系证明法理中的证据申请,证据申请不同于我国法上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但由意思表示解释与合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推论,现行法的审查要件也应约束各类证据申请。现行法上的审查要件有大陆法系制度渊源,证据申请在证明力要件上应避免证据预断,并且应满足证据法上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待证事实具体化要求。在程序法上,鉴定申请还应考虑举证时限与纠纷解决必要性。实体法规则也可能影响鉴定申请是否被准许的司法判断,比如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规则就能影响书证真伪鉴定的结果,这也可以间接归入上述程序法要件。